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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胡汉光在担任荣县金花乡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利用协助荣县金花乡人民政府和荣县原农牧业局(现荣县农业农村局)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肉羊标准化生产基地县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为金花乡养殖户虞某、陈某、虞某1、董某、李某申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肉羊标准化生产基地县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虞某、陈某、虞某1、董某、李某赠送的人民币现金4.4万元。胡汉光收受的上述现金除用于虞某等养殖户的项目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用餐接待外,其余均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20年1月31日,胡汉光主动到荣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胡汉光主动退缴的人民币4.4万元荣县监委已依法扣押。
2020年12月28日,荣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汉光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自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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